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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18〕170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简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医疗保险#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8〕170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6-1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8-08-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大数据实现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现将简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提供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复印件的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审核拟参保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件等凭证(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凭证”)时不再留存复印件。

二、取消参保人员首次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时提供身份信息复印件的要求。参保人员首次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时,只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及相关材料信息,无需提供身份信息凭证复印件。

三、取消垫付医疗费用报销时提供身份信息复印件的要求。参保人员在申请报销垫付医疗费用时,不再提供身份信息凭证复印件。

四、对于在其他医保经办服务过程中,凡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凭证复印件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取消身份信息凭证复印件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确需留档备查资料,可采取相应电子设备和技术手段进行留存。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31日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承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居民大病保险、重

     特大疾病保险等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印发


津人社办发〔2018〕170号.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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