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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18〕9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22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8〕98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4-0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8-04-0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办理效率,现就进一步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申报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退休时,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核查3项主审要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申报审批表(一)》、工龄审定表。原需提供的本人档案、提前退休人员当年度提前退休审核结论或审核表原件、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求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其他材料改为非主审要件,原需提供的参保人员历年缴费情况单不再要求提供。

二、进一步简化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时,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审核2项主审要件:居民户口薄、劳动合同书。原需提供的职工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财务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及证明劳动关系的其他材料改为非主审要件,原需提供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要求提供。

本通知所指主审要件为办理相关事项时需提交的必要申报材料,非主审要件为非必要申报材料。用人单位或职工办理以上事项时,在主审要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再要求提供非主审要件。

三、其他问题

2014年6月30日之前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再填写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在本人人事档案中封存保管。

2018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

津人社办发〔2018〕98号.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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