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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7〕62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医疗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6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7-06-1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9-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部署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人均增加30元,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成年居民低、中、高档和学生儿童档分别提高30元、60元、90元和30元。具体调整标准是:

成年居民各档次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950元、1180元和1480元,分别提高到1010元、1270元和16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50元、380元和680元,分别调整为180元、440元和77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平均每人每年800元统一调整为830元。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930元提高到99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提高到16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平均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830元。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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