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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7〕3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失业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33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7-03-29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4-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 ,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分别为0.5%。

本通知有效期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 。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7 年 3 月 28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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