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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7〕17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工伤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17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2-17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3-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待遇,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1至4级工伤职工、退休工伤职工(以下称“两类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

二、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两类工伤职工,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两类工伤职工以外的其他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注销手续,其中对在职5至10级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保两类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8号)的相关规定,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7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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