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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16〕17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的通知

# 医疗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6〕176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11-1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确保政策宣传精准到位,我们编写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及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策问答。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通过有线电视、报纸、网站、政务微博和印制海报、宣传单或折页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联 系 人:高虹娜

联系电话:23357057

附件:1.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保相关政策问答

2.2017年度居民生育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3.2017年度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4.2017年度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政策问答

一、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注: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人均提高了10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3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70元。

二、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报销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

注:自201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5个百分点。

(二)门诊特定病医疗费报销

(三)门诊医疗费报销

注:1.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就医时,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至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门诊报销起付线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门诊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三、哪些人员属于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

(一)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二)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

(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的人员。

四、特殊身份人员的筹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离休老干部配偶或遗孀,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按照成年居民中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三)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四)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档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补助。

五、各类群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渠道有哪些?

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特殊身份人员,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六、办理参保缴费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

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七、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儿童如何参保?

对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八、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对于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到户籍地或居住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

本市集体户口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页原件到居住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

九、办理缴费手续的银行有哪些?

目前,全市办理临柜缴费的银行共十五家,分别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滨海农商银行、渤海银行。

十、办理参保登记后,具体缴费方式有哪几种?

(一)银行临柜缴费。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至办理临柜缴费银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缴费。

(二)网上缴费(含手机银行APP)。参保人可登陆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APP,进入社保缴费界面,输入缴费通知单编号与缴费主体代码,查询、核对缴费相关信息无误后,按网站提示要求完成缴费。

(三)自助服务终端缴费。参保人可持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借记卡至对应银行自助服务终端,进入社保缴费界面,输入缴费通知单编号与缴费主体代码,查询、核对缴费相关信息无误后,按自助服务终端提示要求完成缴费。

十一、居民参保缴费后,需要变更信息的,如何办理手续?

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直接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的,应通过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向区社保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向市社保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已经进入待遇享受期的,能否进行退费处理?

参保人员已办理缴费结算,符合退保有关规定的,尚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可凭本人申请到参保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退费手续;已经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不做退费处理。

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获得助学贷款年度内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对于因死亡造成退费的人员,申报时限为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再受理。

十三、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十四、参保人员因甲、乙类传染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因诊治甲类传染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因诊治乙类传染病,包括肺结核(活动期)、急性肝炎、慢性重症肝炎、急性流行性出血热、伤寒、斑疹伤寒、流行性脑脊膜炎、流行性乙型脑膜炎等,在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综合医院专科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比例按照各参保筹资标准所对应的医疗待遇分别提高5%。

十五、参保居民垫付医药费报销应注意哪些问题?

以行政村和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因故垫付医疗费用的,凭相关材料到参保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以学校、托幼及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人员由所在区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所在机构负责统一归集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等,每月到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申报;因退学、辍学、学业期满未就业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本市户籍的由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以专户为单位参保的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特殊身份人员,到户籍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非本市户籍的由所属区社保分中心负责,统一按照垫付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代理支付的银行每月将审核报销金额划转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当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参保患者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申请报销的受理时限截止到次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十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后,医保待遇如何衔接?

(一)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中断缴费期间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以个人名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等待期内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满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就医的医保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在职工和居民医保制度内分别计算。

十七、哪些疾病属于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如何办理门特登记手续?

(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二)门特病报销待遇实行门特病登记管理。门诊特殊病患者需到诊断定点医院,由指定诊断医师开具《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持社保卡、检查结果、审批表在医院医保科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

十八、肺结核病参保患者的医保待遇是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经本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病参保患者,在享受基本门诊待遇的同时,还可额外享受肺结核门诊报销待遇。在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不设起付线,按照门诊特定疾病的报销比例审核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普通肺结核患者1万元;耐药肺结核患者1.8万元,与基本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疾病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十九、肺结核病参保患者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符合规定的参保患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在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异地居住的参保患者在异地就医前,需持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居住地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结核病就医登记手续。一次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二十、社保卡具有哪些功能?

社会保障卡具有四大类共102项功能。

(一)凭证功能,支持参保人员凭卡办理各项人力社保业务;

(二)记录功能,记录参保人员各项人力社保业务信息;

(三)金融功能,为参保人员提供银行借记卡功能;

(四)查询功能,提供参保人员查询本人人力社保信息。

二十一、如何申领社保卡?

社会保障卡采取即时发卡形式申领。申领社保卡时,须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就近到街道(乡镇)劳服中心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打印申请表,经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确定无误并签字确认后,交付工本费5元/张。

选择即时发卡,可做到当天受理当天领取,申领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即时发卡的合作银行相应网点现场领取并办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续。

二十二、哪些网点可以办理社保卡?

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235个街道(乡镇)劳服中心、10家支持即时发卡合作银行的350余个指定网点,包括:中国银行110个、工商银行5个、农业银行100个、建设银行112个、中信银行1个、招商银行1个、民生银行1个、浦发银行8个、渤海银行17个、农商银行5个。详细网点及地址可致电12333或各服务银行客服电话查询。

二十三、在就医过程中,由于输入错误造成锁卡,如何解卡?

参保人员要先到服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凭服务银行的《挂失通知单》,到街道(乡镇)劳服中心、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补换卡手续。

二十四、若社保卡丢失或损坏,应该怎么办?

参保人员要先到服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凭服务银行的《挂失通知单》,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指定的银行网点或通过手机APP,任意一种方式办理补换卡手续。

二十五、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人员如何享受就医报销?

使用即时发卡方式,当天即可领取社保卡,第二天享受就医刷卡结算。

特别提示:具体政策可以拨打12333咨询,也可以登录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tj.hrss.gov.cn)或天津医保诚信网(www.yibaocx.com)查询。

附件2

2017年度居民生育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一、2017年度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注: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分娩期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鉴定属实的,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有关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生育合并症患者一次住院时间最长不超过45天(产后6-8周产褥期)。

二、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如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一并纳入居民生育保险。

三、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六)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居民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参保人员妊娠期间因保胎治疗和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参保人员境外(含港澳特区和台湾)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本市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本市参保人员在当地生产或就医,应当在当地选定2家定点服务机构,并向参保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跨参保年度的,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期跨参保年度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住院登记参保年度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六、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药费如何报销?

(一)受理审核。以家庭或行政村组织参保的城乡居民,在所属社区工作站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垫付医药费;以院校组织参保的学生,到所在区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申报垫付医药费,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负责统一归集单据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录入信息、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
(二)费用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应支付金额划入居民(学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在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七、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参保人员在申报垫付医疗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产前检查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二)生育医疗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出院记录》复印件;

3.生育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4.绝育术后实施复通手术的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

对于暂未领取或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于代理人办理报销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须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出院记录》须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

八、如何补办居民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

九、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对于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二)对于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记入居民生育保险。

(三)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参保险种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十、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应注意哪些事项?

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联网办理待遇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应及时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十一、参保人员未办理生育登记前终止妊娠的,如何报销?

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天津市生育保险婚育证明》,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特别提示:具体政策可以拨打12333咨询,也可以登录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tj.hrss.gov.cn)或天津医保诚信网(www.yibaocx.com)查询。

附件3

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相关政策问答

一、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应符合什么条件?报销标准是多少?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二、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如何享受待遇?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

三、居民大病保险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对于未能实行联网结算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保垫付费用一同申请报销。

申请时,需提供住院(含门特)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疗保险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异地安置人员还需提供《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属转诊转院的,需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属异地急症的,需提供医院级别证明,相关票据、诊断证明(需加盖急诊章)。

四、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是否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按照大病保险垫付医药费用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特别提示:具体政策可以拨打12333咨询,也可以登录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tj.hrss.gov.cn)或天津医保诚信网(www.yibaocx.com)查询。

附件4

2017年度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相关政策问答

一、意外伤害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区别?

主要是保障范围不同。意外伤害险主要保障意外伤害风险,重点保障参保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并对意外伤残和意外死亡者提供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则主要对参保人员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属于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同时治疗意外伤害和疾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给付,疾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其中,经诊断由癫痫发作、精神病发作、病理性骨折或脑卒中四种突发疾病造成身体伤害的,所发生医疗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一)意外医疗。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二)意外伤残。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三)意外身故。参保人意外伤害死亡的,按照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

三、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参保学生儿童在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原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所需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四、意外伤害医疗费不予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一)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

(三)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

(四)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

经有关部门认定由第三人承担部分责任的,应由参保人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附加险资金按规定给付。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意外伤害附加险资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受托商业保险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意外伤残或身故不予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定继承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意外伤残或死亡给付的,意外伤害附加险资金不再给付。

六、发生意外事故后,如何报案?

对于意外伤害或意外伤残的情况,应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受理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对于参保人员意外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相关人员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

学生儿童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3,其他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

七、发生意外事故后,如何就医?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需要门诊、住院治疗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具体名单可通过拨打12333咨询电话查询。就医时,由参保人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按照意外伤害险相关规定,申报意外伤害险待遇给付。

八、办理意外险理赔手续,应提供哪些材料?

九、同时参加同类商业保险的如何给付?

参保人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先由意外伤害险资金给付,再由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约定给付。

十、同时治疗意外伤害和疾病的如何报销?

参保人同时治疗意外伤害和疾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附加险给付,疾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其中,经诊断由癫痫发作、精神病发作、病理性骨折或脑卒中四种突发疾病造成身体伤害的,所发生医疗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一、异地发生意外伤害的如何报销?

   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意外伤害附加险资金给付。

十二、申请意外伤害险给付的时效如何规定?

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伤害给付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效内申请给付的,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纳入费用发生年度的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

十三、理赔时限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在申报给付后,经受托保险公司审核属于意外伤害给付范围的,一般应当自申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赔付工作;对于需要查勘取证的复杂情形,应当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赔付工作。

经审核不属于意外险给付范围的,应当在审核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出具不予理赔通知书。

六、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综合服务网点有哪些?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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