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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6〕7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 大病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6〕76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6-08-0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6-08-0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4〕42号)规定,现就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

二、待遇水平

参保人员因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为: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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