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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16〕81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认定会审小组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6〕81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06-0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6-06-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精神,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3号)要求,决定成立市、区县两级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认定会审小组(以下简称“会审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会审小组。市会审小组由市社保中心基金征缴处、权益处、审计稽核处、调研处、监察室和市局法规处、职工养老保险处、基金监督处、纪检监察室组成。会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保中心基金征缴处,办公室主任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同志担任。市会审小组负责定期对区县初审通过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进行会审复核。符合条件的,形成会审纪要,由市会审小组办公室主任在《天津市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核表》(详见附件1)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建立区县会审小组。各区县要参照市局组建方式建立区县会审小组,成员由社保区县分中心会同区县人力社保局组成。区县会审小组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区县会审小组办公室主任在《天津市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核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会审小组复核。

三、请各区县将会审小组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点等信息及时向企业公开,并填写《区县会审小组信息表》(详见附件2),于6月3日(星期五)前报市会审小组。


联 系 人:马健

联系电话:23030216(传真)


附件:1. 天津市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核表

     2. 区县会审小组信息表




                           2016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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