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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6〕4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社会保险##降低社保费率#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6〕46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05-18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6-05-18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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