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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6〕1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6〕16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03-0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6-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18482元,一次性缴费标准:按40%比例缴纳为110892元;按35%比例缴纳为97030元;按30%比例缴纳为83169元。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2016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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