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18482元,一次性缴费标准:按40%比例缴纳为110892元;按35%比例缴纳为97030元;按30%比例缴纳为83169元。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2016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天津-基本养老保险
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