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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5〕7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5〕76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5-09-25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5-10-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津人社局发〔2015〕7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业风险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的八个类别,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类别。

二、重新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对照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分别确定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确定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

三、妥善处理政策衔接

鉴于新政策明确的费率浮动档次和我市现行费率浮动档次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费率浮动时,继续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原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津劳社局发〔2007〕69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原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42号)执行,新政策启动时按照2015年已经完成的费率浮动档次实施。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2015年9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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