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 年 5 月 15 日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和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按确诊疾病的类别和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一)神经系统疾病 (1)脑梗塞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2)脑出血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有脑出血、脑梗塞、颅脑损伤、脑瘤、血管畸形、代谢中毒病史,继发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须提供确诊原发病的住院病历、CT或核磁、脑电图); (4)脱髓鞘病造成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5)帕金森病造成肢体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机体不自主运动; (6)全身型重症肌无力; (7)脑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遗有严重后遗症(如癫痫、偏瘫、截瘫等)者。 2.必备材料 (2)确诊时和近半年内复查时的CT或核磁及报告。 (二)呼吸系统疾病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 (2)肺源性心脏病; (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 (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 (5)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1)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相关检查报告、医嘱单等); (2)近3个月内的血气检查、超声心动图和肺功能检查材料,胸片或CT检查(肺纤维化提供薄层CT)。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心脏搭桥术后; (2)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经冠状动脉造影确定有两支或两支以上血管堵塞≥75%,心功能Ⅲ级以上; (4)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5)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心功能≥Ⅲ级; (2)心脏彩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数≤50%。 (1)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冠状动脉造影、手术记录、心电图、超声心动图、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2)发病确诊时和最近3个月的心电图。 (四)血液病 1.病种及标准 (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小板≤25×109/升)伴出血; (2)血友病甲Ⅷ:C≤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 (3)白血病(参照恶性肿瘤鉴定标准); (4)恶性组织细胞病; (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2.必备材料 (1)全胃切除术; (2)全结肠切除术; (3)小肠切除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