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医保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6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公布2012年纳入考察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名单。现将考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察期为2013年1月21日至2012年3月30日,考察期内,考察对象与医保经办机构不进行费用结算。
二、考察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考察对象在医疗服务、药品经营、诚信管理等方面有问题的,请及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反映。受理电话:23030918--8802
三、考察期内,考察对象应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规范服务场所设置;
(二)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执业许可范围开展业务;
(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职)业要求;
(四)医疗文书管理规范;
(五)药品管理票、帐、物相符;
(六)医保服务规章制度健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信息化建设达标,具备实时联网结算条件;
(九)药店医保药品与非医保药品实行分帐管理,并设置医保用药专柜;
(十)考察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和医疗事故。
四、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纳入考察的单位实施医保诚信管理,加强帮扶和监管。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协助做好医保联网结算前经办业务的准备工作。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协助做好医保联网结算前信息系统的支持工作。
附件:1.2012年纳入考察范围的医院名单
2.2012年纳入考察范围的门诊部名单
3.2012年纳入考察范围的零售药店名单
2013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