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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2〕56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56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2〕56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2-10-22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2-04-28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三)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四)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执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 2012年 4月 28日起 执行, 2017年 4月 27日 废止。

2012年10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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