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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函〔2010〕6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确认天津市首批工伤早期医疗康复定点机构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0〕6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10〕6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0-01-14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0-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工伤早期医疗康复工作的需要,方便工伤职工早期就近进行康复治疗,按照《天津市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机构评定标准》(津人社局发〔2009〕54号),经专家评定,天津市泰达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符合定点条件,确认其为天津市工伤早期医疗康复定点机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望以上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完善和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天津市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机构评定标准》(津人社局发〔2009〕54号)的要求,认真遵守履行早期医疗康复期限和转诊转院制度,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良的早期康复医疗服务。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与上述医疗机构签订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加强服务和管理。

2010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早期医疗康复费用,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未经确认的医疗机构进行早期医疗康复的治疗费用和虽经确认的早期医疗康复机构超出康复期的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附件: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机构名单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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