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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09〕29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医疗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09〕29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9-08-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9-08-2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9〕21号)、《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09〕2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老年人的参保资格认定工作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劳服中心)负责。

二、老年人持同一户籍家庭(含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的户口簿和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镇劳服中心申请办理低收入家庭认定。经审核合格的,由街镇劳服中心出具审核表,并凭审核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家庭成员已经退休的,以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凭证作为收入认定依据;家庭成员未退休的,以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收入证明作为收入认定依据。

四、老年人家庭中就业年龄内的成员,享受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75%社保补贴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重度或经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审核表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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