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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09〕1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宣传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09〕15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9-08-0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9-08-0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为确保《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9〕21号)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顺利实施,按照7月25日市政府召开的“两险”启动实施大会的要求,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障宣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市政府21号、22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障参保缴费及老年人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将于今年9月份启动,学生儿童享受医保待遇工作也将于9月份同步实施,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大力开展宣传、让群众了解熟悉政策是做好城乡居民组织参保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障启动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本区县各类媒体和平台的宣传作用,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开展广泛深入的政策宣传,动员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努力完成全年扩面指标任务。要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宣传工作作为本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障启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制定宣传方案,明确组织形式,落实负责人;要加强工作配合,积极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政策宣传。

二、宣传方式

宣传工作要有针对性,宣传形式要适合不同群体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覆盖城乡的宣传模式,在各类宣传媒体播发系列政策要点,在学校、社区、行政村和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经办窗口、银行网点等地张贴海报、发放参保指南。

各区县要在配合全市统一宣传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借助邮政进社区、区县有线电视、农村广播,发动经办窗口、社区平台、区县内学校、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等基层单位的积极参与政策宣传,通过电视动员讲话、电视新闻字幕、挖掘典型事例、印发投递宣传品等多种形式,把意义讲透、政策讲明、内容讲清,促进群众积极参保。

三、宣传步骤

宣传工作要分阶段、有重点、逐步深入。

(一)在参保阶段,要以动员参保为重点进行集中宣传。

至9月底,以告知性宣传为主,重点介绍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障的重大意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障的政策要点、参保经办程序、参保服务机构信息等。

10月至11月底,以解答性宣传为主,针对城乡居民在参保中遇到的普遍问题,进行解答性宣传。

12月,以提醒性宣传为主,重点针对尚未参保的城乡居民,特别是已经申报参保信息,但尚未缴费的人群,督促参保。

(二)在实施阶段,要以做好报销服务为重点进行宣传。以经办窗口、学校、定点医院和药店为主要宣传平台,要求每两个月一次集中宣传报销服务的各类政策和经办信息。

四、宣传材料

宣传材料应当突出针对性,天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障制度是在原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社会基本养老制度整合、调整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涉及范围广、覆盖人群多、政策性强。为统一宣传口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专门印制宣传海报、参保指南等印刷品,分发各区县用于宣传。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也可根据本区县宣传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全市统一口径印制宣传材料。

五、要求

(一)宣传工作要按照要求,统一口径、把握尺度、实事求是,防止发生不切实际的“吊胃口”现象。

(二)要制定宣传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要确定宣传工作联络人,方便对全市宣传工作的统一指导。

(三)宣传中要注意搜集典型事例,通过典型引路、现身说法的方式,增强群众切身感受。

(四)宣传中要注意收集各方面意见,及时汇总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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