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扶持公益性再就业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29号)和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6]7号)的规定,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财政局复审,现对我市2009年一季度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予以认定,市再就业资金按每人每月工资总额的30%(无明确收入来源的岗位按照每人每月工资总额的30%再加150元)给予工资性补贴。
附件:
1.我市2009年一季度公益性岗位认定情况
2.我市2009年一季度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中无明确收入来源的公益性岗位情况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