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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社局函〔2009〕18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社局函〔2009〕188号##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函〔2009〕188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9-05-06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9-05-06
  • 业务类型: 监督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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