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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社办发〔2009〕2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医疗保险#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津劳社办发〔2009〕26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9-02-1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9-02-1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适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津政发〔2009〕8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8〕43号),决定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备案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备案专用章。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办理年度备案手续时,市劳动保障局在定点资格证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附件: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备案专用章式样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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