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津劳社办发〔2009〕2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康复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医疗保险#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津劳社办发〔2009〕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9-01-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9-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就康复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和病种,开展康复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二、医疗保险康复治疗实行定机构、定病种、定项目、定医师的办法。

三、医疗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并应当同时具备经批准的康复医疗资质。

四、康复病种原则上应当是临床必需的功能恢复性或慢性病及老年病。具体病种范围应当经过专家论证遴选,并经行政审定。

五、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康复项目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康复项目的遴选范围;经专家论证、行政审定的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康复医师应当具备卫生部门审核授予的从医资格。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