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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社办发〔2008〕19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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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津劳社办发〔2008〕196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8-10-1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8-10-16
  • 业务类型: 监督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有关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农合基金安全长效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推动新农合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精神,决定在我市涉农区县开展以新农合基金监管为重点的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时间段

主要督导检查2008年度1-9月份新农合总体情况。

二、督导检查内容

(一)新农合总体运行情况。

1.本区县参合情况。

本区县农村居民应参合人数、实际参合人数、参合率。

2.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

一是基金筹集情况:新农合应筹资总额,其中包括市财政补助、区县财政补助、乡镇补助、个人缴费。新农合实际筹资总额,其中包括市财政补助、区县财政补助、乡镇补助、个人缴费。

二是基金支出情况:新农合支出总额,其中包括住院医疗费,补偿医疗费,补偿人次;门诊医疗费,补偿医疗费,补偿人次;分娩、特殊病、体检和其他医疗费,补偿医疗费,补偿人次;家庭帐户总额,划入标准,家庭帐户划入形式(卡、记帐)。

三是基金结余情况:本期结余基金,其中的风险基金;历年结余基金,其中的风险基金。

3.机构和编制情况。

(二)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

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四项:

一是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收缴新农合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隐瞒、转移新农合费收入造成新农合费应收未入的问题。

二是是否严格执行新农合补偿政策,有无擅自扩大补偿范围问题;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待遇,有无因管理失职而致使受益人得不到补偿,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问题。

三是是否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家庭账户是否按规定划入或记账。

四是是否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是否存在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尚未得到解决的问题。

(三)新农合审计和监督情况(包括农民参与监管情况)

1.新农合审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2.新农合补偿公示情况,包括公式方式、公示时间、公示次数、公示内容、公示效果;

3.新农合基金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情况

1.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性质。本区县、其他区县和外省市的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定点医疗机构性质(公立医院或社会办医)。

2.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情况。包括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区县自行制定标准、不设定目录等三种情况。

3.新农合采取的补偿方式。按项目先付费、按项目后付费、定额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

4.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办法。办法具体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

三、督导检查形式

按照国务院新农合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此次督导检查以区县自查、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维护广大参合人员切身利益,认真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切实完善基金监管政策,规范基金管理,健全监督机制。请各区县按照本通知要求务于10月22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新农合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劳动保障局专项督导检查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建;联系电话:23030918—8810、8806(传真)

附件: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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