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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社局发〔2008〕17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组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73号##C类通知类政策## 医疗保险#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发〔2008〕173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8-09-0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8-09-0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组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2009学年度学生儿童及2009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补助标准及享受补助的条件不变。

二、以院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参保缴费期为9月至11月;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期为10至12月。

三、对于按照规定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09年8月31日的已参保学生,2008年升入大中专院校的,免交一个学年的医疗保险费。

四、关于就业年龄内的成年居民参保问题。重度残疾和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中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就业困难,并且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关于学生儿童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问题。新生儿、未入学入托的儿童以及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学生,继续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于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09年8月31日的学生儿童,2009年9月仍未入学入托以及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学生,应当于2008年10至12月随居民家庭继续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以确保享受2009年度全年医疗保险待遇。

六、关于学生儿童以院校为单位参保问题。已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全部以院校为单位参保,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不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根据有关规定,本市各级各类院校(含托幼机构)新入学的学生儿童应当由所在院校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级各类院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并应当做好已入学学生新学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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