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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社局发〔2008〕132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三步式”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32号##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发〔2008〕13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8-06-19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8-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劳动保障“三步式”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步式”执法是指对初次违规的企业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三步式”执法方式。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积极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开展专项检查、年度书面审查和日常巡查。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严格控制对用人单位的检查次数。除举报投诉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同一用人单位每年检查不超过一次。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优先查处实名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实施检查工作。对匿名举报投诉案件可以采取即时通知用人单位限期自查,并回复自查结果的执法方式;对拒不回复结果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检查。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增强检查的针对性。

上级部门要求多部门联合检查的,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实行联合检查,严禁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拉网式检查。

原则上不将两年书面审查合格或获得A级以上和谐企业的用人单位列入专项检查范围。

第七条  严格杜绝交叉重复执法。因职工重复举报投诉,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同一用人单位重复检查的,应由先实施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检查。涉及两个区以上对同一用人单位重复检查的,应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定或直接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检查。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初次出现的不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人员等违法行为,应实行“三步式”执法方式,以整改教育为主。整改效果应以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为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整改范围。

第九条  对拖欠工资、非法用工、非法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和培训等违法行为,以及因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引起集访事件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方式,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处罚,应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危害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一般、较轻、轻微五个档次,每档设定相应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事实实施处罚。将数项并罚改为单项处罚,杜绝大额罚单。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处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着装整齐,配戴相应的执法标识。严禁无证执法、越权执法,严禁利用手中权力索取财物,严禁为民办劳务派遣单位、职业培训机构等营利性组织谋取利益,严禁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刁难用人单位。

对出现违纪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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