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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社局函〔2007〕409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履行备案程序的通知

#津劳社局函〔2007〕409号##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函〔2007〕409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7-12-1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 生效日期: 2007-12-1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近日,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了第二批共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发展天津市企业年金市场,更好地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凡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二批资格认定、拟在津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应履行以下备案程序: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司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应同时提供上级机构业务授权书;

(四)机构简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五)综合性机构还需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简历(以上第〈四〉、第〈五〉项按照统一格式填报,表格从天津劳动保障网下载)。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后,应对各机构业务资格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15日内向申报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出具复函,并通过天津劳动保障网等媒体进行公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自收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复函之日起,即可在津从事企业年金业务,如遇本机构资格到期、退出等情况,应停止在津继续从事企业年金业务。

三、材料报送备案单位应按第一条规定报送完整、真实材料,报送方式可以面交或通过信函提交,第(四)、(五)项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集中报送时间为2007年12月17日至31日。

四、材料报送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电话(传真):23030960;电子邮件地址:jjjiandu@sina.com 联系人:向光腾;联系电话:23030918—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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