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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社局发〔2007〕133号## 医疗保险## 特殊病种##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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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参保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规范和保障门诊特殊病种患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和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了《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2024-06-26 阅读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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