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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局〔2005〕381号##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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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49号令)和《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现就200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200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年记帐利率为“2.25%”;月记帐利率为“1. 875‰”。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2024-06-26 阅读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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