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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委〔2009〕6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委〔2009〕6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09-03-2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9-04-0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支持欠缴单位尽早恢复正常缴存,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现就补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欠缴本通知发布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当年降低缴存比例政策补缴;不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申请按不低于5%的比例补缴,欠缴年度全市统一缴存比例低于5%的,按当年全市统一比例补缴。

二、单位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

本通知自2009年4月7日起施行,2014年4月6日废止。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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