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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委〔2013〕3号 天津市管公积金关于单套私产住房多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委〔2013〕3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3-11-1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3-12-2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防范利用单套住房反复交易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套私产住房在同一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购买该套住房(包括购买全部或部分产权)的职工,在该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职工可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于上述交易的购房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尚未出售该套住房。提取额度、要件及程序等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本通知关于“年度”的规定是指自然年度,关于“交易”的规定是指买卖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

三、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实施,2018年12月19日废止。

2013年11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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