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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委〔2014〕7号 天津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委〔2014〕7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4-09-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4-10-08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减轻职工购房负担,满足职工的不同还款需求,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职工提前偿还我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可以自主选择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金额,不再要求同比例偿还。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2019年10月7日废止。

2014年9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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