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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委〔2015〕10号 天津市管公积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委〔2015〕10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5-09-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5-09-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三部委《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有关精神,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现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30%降低至20%。申请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1日废止。

 2015年9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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