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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委〔2017〕9号 天津市管公积金关于调整滨海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缴存比例#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委〔2017〕9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7-11-0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11-08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滨海新区发展,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现将滨海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12%间自主选择。

  二、在滨海新区已经设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滨海新区政府同意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12%间自主选择。

  三、本通知自2017年1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滨海新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滨海新区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制定颁布。

                             2017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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