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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中心发〔2017〕133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管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7〕133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7-11-0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11-2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就业流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我市稳定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原就业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转入业务时应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以上,且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职工本人可持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一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

  二、整体迁入我市企业及我市承接的产业转移单位,集中为职工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相关转入手续可由单位向辖区管理部预约集中办理。

  三、缴存单位和职工虚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的,不予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业务。缴存单位利用地域间政策差异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17〕20号)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单位和职工的违法信息将纳入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向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报送。

  四、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接续等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五、本通知自2017年11月21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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