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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20〕123号 天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的通知

# 津人社办发〔2020〕123号## 社会保险##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20〕123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2020-09-1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20-09-2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效能,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满足参保单位和群众全月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求,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

(一)在本市参保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二)在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内申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月末前缴费到账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不受影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医保局

2020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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