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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中心发〔2021〕23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中心发〔2021〕23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21-04-1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21-06-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方式及操作流程等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四)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注: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职工需同时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一)(三)(四)。

   二、提取方式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约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期限的约定

   职工每年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请。职工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的,应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或房屋租赁到期后提出申请。

   职工每次申请的提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的,提取期限不早于《通知》实施之月,同时不超过登记备案租赁期限;未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的,提取期限最长为申请当月起12个月。

   提取期限届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提出提取申请。

   (二)提取金额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的,可在备案的月租金范围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实际租金超过2400元的最高按照2400元核定。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可按登记备案的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未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的,可在1200元以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

   同一提取期限内的每月提取金额一经约定不得更改。职工及配偶同时申请提取的,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提取金额。

   (三)提取储蓄卡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个人银行账户,目前仅支持建设银行I类储蓄卡。提取期限内储蓄卡卡号发生变更的,职工需及时申请签约变更。

   (四)提取资金的划转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季度末月下旬划转提取资金,提取资金自动划转至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账户,每次划转提取资金不超过3个月的提取金额。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季度未足额划转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内其他季度划转。

   具体的资金划转日期由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约定,同一提取期限内的资金划转日期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三、办理程序

   (一)签约申请

   职工可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及电子渠道提出申请。在管理部申请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 承租人身份资料,包括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承租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不提供);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及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以下同);

   3.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职工需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相关政务信息。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信息,并进行相关承诺。提取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对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储蓄卡卡号等信息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内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签约变更

   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及电子渠道提出申请。在管理部申请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承租人及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夫妻关系证明;

   2. 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3. 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变更后提取储蓄卡卡号。

   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变更协议,变更对应事项。

   (三)签约终止

   约定期限内职工如需终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或变更协议的,可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及电子渠道提出申请。在管理部申请的,全部提取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场办理。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终止协议,终止约定提取。

   四、新老政策衔接

   《通知》实施之前已办理租房提取登记且租赁期限在2021年5月及以前的,提取职工未提取的租金仍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6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相关条款提取。

   《通知》实施之前已办理租房提取登记且租赁期限在2021年6月及以后的,2021年5月及以前未提取的租金按《提取办法》相关条款提取,2021年6月及以后未提取的租金按本通知办理。

   五、监督管理

   在职工约定提取期限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职工及配偶的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约定提取。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职工提供虚假资料、虚报信息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缴存职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违规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六、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2021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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