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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委〔2022〕2号 天津市管公积金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委〔2022〕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22-04-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22-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4号)将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为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现将《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我市购买自有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

(二)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住房的。

二、提取方式及金额

(一)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三)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四)根据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

三、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规定仍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7年4月30日废止。购房日期以合同签定日为准。

                              2022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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