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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函〔2007〕421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策性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转移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7〕421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函〔2007〕421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7-07-1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7-07-17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关于政策性破产企业繳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社保字[2007] 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列入国家计划的省(市)属企业政策性破产资不抵债,已由财政按陕劳社发[2003] 91号文件规定,对欠缴和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分期缴纳承诺文件,并已缴纳首年应缴费用的,其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按陕劳社发[2003] 91号文件规定将原拖欠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正常到龄退休时应视同为已足额缴费,请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正常到龄人员的退休手续。

2007年7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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