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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6〕89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89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6〕89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6-08-1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6-08-1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相衔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规定的新计发办法办理退休的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以及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等三类人员,提高5%的基础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提高5%基础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以及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累加执行。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纳入统筹支付。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

到达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要对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三类人员是否符合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填写《提高基础养老金申报审批表》(见附件)并附原始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向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1、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需提供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证书和档案原始资料;

2、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需提供相关获奖证书和档案原始资料;

3、独生子女父母需提供:计生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和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认定

负责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单位申报的《提高基础养老金申报审批表》,核对档案和原始材料,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认定,并加盖印章。对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三类退休人员的认定、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认定、谁负责”的办法,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对弄虚作假或以违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严肃予以处理。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提高基础养老金申报审批表》(略)

2006年8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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