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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6〕88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88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6〕88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06-08-1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6-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提高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4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含)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至1500 (含)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增加不足1070元的,补足到107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不足1565元的,补足到1565元。

(二)在执行第一款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同)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的;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三)对2004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按60元标准一次性发给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四)对2004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并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一次性发给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增加的生活费。

二、对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含)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月基本养老金在1000元至1500元(含)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后不足1045 元的,补足到1045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不足1540元的,补足到1540元的。

(二)在执行第一款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对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在执行第一条或第二条的基础上,对195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的;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15元;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四、在执行第一条或第二条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同时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累加执行。

五、按以上办法调整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500元,补足到500元。

六、按以上办法调整后,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不足400元的,补足到400元。

七、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八、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年8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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