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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6〕5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进行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5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6〕5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6-01-1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6-01-1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研究决定,在你市开展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养老保险补贴试点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办理程序和补贴资金渠道

(一)补贴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1、持有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具有当地城镇户籍;

3、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

4、经所在地残联确认其上年度经营收入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

5、本人已向所在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同时具备以上5个条件的,可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列支渠道

符合享受参保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以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逐月向所在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次年申请补贴的标准为:本人上年度养老保险繳费基数的10%。补贴资金从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中列支,由省、市、县(区)按1: 3: 6的比例分级承担;省、市的补贴资金,由省、市残疾人劳服机构向同级残联、财政申请,逐级下拨。

(三)办理补贴程序

1、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适当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直接补给缴费者个人。

2、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个体户,每年3月底前持以下资料到户口所在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部)申报: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上年度缴费票据及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出具的困难证明;

(4)本人残疾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服务,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试点过程中,各县(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办法。

2006年1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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