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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5〕125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1-4级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5〕125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5〕125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5-11-23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5-11-23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做好工伤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经研究,现就工伤1-4级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被鉴定为1-4级伤残、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可以由企业和工伤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并各自按规定的比例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致残后,被鉴定为1-4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在发生工伤和被鉴定为1-4级伤残等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可按规定比例进行补缴(含利息)。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企业政策性破产被鉴定为工伤1-6级、已纳入统筹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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