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陕劳社发〔2004〕130号 陕西人社局关于二〇〇四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4〕130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4〕130号
  •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04-12-2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4-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 24号)规定精神,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养老保险基金现支付的月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以下的(含400元),每人每月增加4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400元至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440元的,补足到44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500 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不足535的,补足到535元。

二、1954 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执行第一条规定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三、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在执行第一条规定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2003年12月31日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六、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社会保障局组织落实。

2004年12月23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