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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函〔2004〕500号 陕西人社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函〔2004〕500号##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函〔2004〕500号
  •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
  • 发文日期: 2004-10-0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4-10-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离休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无论在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他们都为革命和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改善企业离休人员生活待遇,经研究,对企业离休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所在企业,负责发给本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二、已破产关闭企业离休人员的生活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给予解决;正在实施破产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在清算时将其离休人员生活补助资金一次性按10年从净资产中划出。统一交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三、特困企业难以保证发放离休人员生活补助的,由同级财政核准后适当给予补助。

四、已经由当地财政或企业为离休人员发放了相关生活补助的,继续发放,但不得重复发放。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生活补助发放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地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到位,使广大企业离休人员能够愉快地安度晚年。

200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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