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陕劳社发〔2004〕20号 陕西人社关于从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4〕20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4〕20号
  •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04-04-2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4-02-27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 ]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这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我省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 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 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 101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办法和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今后按规定计发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资金来源

增加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四、组织实施

这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省和各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本通知规定负责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和结果向同级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004年2月27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