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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3〕77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3〕77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3〕77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3-06-2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3-06-2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了代理养老保险业务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面,方便了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等各类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维护了社会稳定。但目前存在职介机构超出代理范围直接办理企业的养老保险业务、违反养老保险政策进行操作及代收的基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养老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为加强职介机构代理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代理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将代理的具体事项,一年签订一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

二、签订协议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认真办理代理的养老保险经办业务,严格审查参保人员的资格,认真执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做好工作上的衔接和配合。

三、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账和记账工作,对建立账户的原始资料要认真审核,并要加强对签订协议的公共职介机构代理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原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的被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及时移交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四、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要切实加强对公共职介机构代理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管理,督促其做好代理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对在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经办业务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必须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未签订协议的公共职介机构,不得代理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已经代理的,要限期清理。符合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转移到同级签有协议的公共职介机构;不符合条件的,由代理的职介机构退回其缴费并终止其代理关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0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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