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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函〔2003〕23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原集体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3〕23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退休年龄#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函〔2003〕23号
  •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3-01-2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3-01-2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执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原在集体企业工作,且缴费和视同缴费满15 年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若本人提出申请,可比照陕劳社发[2002] 77号文件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即可以按50周岁的年龄退休。

2003年1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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