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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函〔2002〕207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陕劳社函〔2002〕207号#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函〔2002〕207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2-07-03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2-07-0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 1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7月3日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 员再就业后

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79号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青劳社厅发[2002] 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2002年5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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