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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2〕6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2〕64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2〕64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2-06-1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2-06-1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 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把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目前仍未建立的,要及时进行建立和补建,2002年6月底以前要对所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全部建立个人账户。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管理范围内职工的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个人账户仍由企业或行业管理的,也要在2002年6月底以前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严格执行个人账户记录和对帐制度。企业与职工按规定缴费后,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企业与职工缴费的下一个月记录职工个人账户,并从2003年起在每年1月底前打印一次个人账户对账单,向企业与职工公示。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了解企业与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结存情况。

三、认真做好职工个人账户的转移工作。职工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互相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陕劳社发[2002] 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加强和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涉及到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切实改进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02年6月底以前要对所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全部建立个人账户。省社会保障局要把个人账户管理作为考核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情况的一项重要指标。

200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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