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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2〕36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二〇〇一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2〕36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2〕36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02-03-2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1-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 3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第一条规定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增加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400元的,补足到400元。

四、参加这次调整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240元的,补足到240元。

五、2000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月退职费仍不足180元的,补足到180元。

六、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七、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002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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