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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2〕5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2〕5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2〕5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02-01-1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2-01-18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高我省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下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我省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为: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23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是:正厅级240元、副厅级195元、正处级156元、副处级137元;相当教授级231元、相当副教授级150元。比照职务的离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离休金。

这次离休人员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作为按规定计发每年1-2个月生活补 贴的基数。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比照职务、离休后提高待遇有关问题仍按照陕劳社发 〔2001〕349号文件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三、 资金来源

这次我省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四、 组织实施

这次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市要高度重视,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具体调整工作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统筹企业由省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各市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及汇总表(附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2001年10月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汇总表(略)

20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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